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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 教學組長 - 公告 | 2023-03-01 | 點閱數: 64

一、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2 年 2 月 9 日標準三字第 1125002785
號函。(檢附原函)
二、行政院為確保遙控無人機資通安全,已對各公務機關使用
之資通訊產品訂定相關原則;公共工程委員會亦修正「投
標須知範本」,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
款。貴機關如需採購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,請依以下說
明辦理:
(一)各公務機關完成汰換所使用或原採購大陸廠牌之遙控無
人機,或經確認不再使用後,請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
則,於「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」辦理註冊及註銷事宜。
(二)貴機關如依採購法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及其服務(自
行使用或委託法人從事),請確認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
投標須知範本有關取得或使用遙控無人機之規定,並應
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「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」(網
址: https://drone.caa.gov.tw )辦理遙控無人機註冊/
註銷、檢驗、操作證測驗報考、能力審查、飛航活動申
請等事宜,以利各主管機關查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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