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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 設備組長 - 公告 | 2022-06-07 | 點閱數: 108

一、依據本府 111 年 2 月 14 日府教發字第 1110034378 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本縣第 62 屆國民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計畫第拾參點之二規定略以,參展作品如有部分仿製或與縣內外作品雷同,指導教師應停止參展三年。
三、為協助相關領域教師熟悉指導學生科展之方法及流程,爰將上開說明二所述樣態之處理方式,自即日起修訂為「經查該年度參展之作品,有仿製或與其他縣內外作品雷同之情事者,其指導老師應參加本縣辦理之科展指導教師增能研習,且須於次一年度起,持續指導學生參加科展,至少 1 屆。」
四、上開規範溯及自本(第 62)屆科展起實施。
五、另為增進相關教師指導科展之知能,本府未來將規劃於每年 8 月至 9 月辦理科展指導老師相關知能研習,供有意指導學生參加科展之教師參加及瞭解競賽規定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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