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10056571 號函辦理。 二、旨揭各場次研習,請貴校依教師請假規則與公(差)假暨差假期間所遺課務相關規定,本權責辦理相關事宜。 三、檢附研習計畫及各場次表 1 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