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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 教學組長 - 公告 | 2020-10-07 | 點閱數: 440

一、依據客家委員會 109 年 9 月 29 日客會文字第 10961012352 號函
辦理。
二、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:「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
發展區之公教人員,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
比例通過客語認證」。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、推動公事客
語無障礙環境,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,請貴機關規劃
110 年度相關活動儘量排除認證日程,並轉知及鼓勵單位同
仁及民眾屆時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,亦請公告及協
助宣傳相關訊息。
三、客語能力各級認證題型、樣卷、通過標準、各級認證基本
詞彙及初級認證題庫等相關資訊,請參閱客家委員會網站(https://www.hakka.gov.tw/首頁/服務園地/表單下載/客
語推廣類/客語能力認證專區)。
四、另,為鼓勵學習客語及持續開設相關課程,請轉知所屬,
可依客家委員會「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
點」,提案申請開設客語課程,相關資訊請逕至客家委員
會網站(https://www.hakka.gov.tw/首頁/政府資訊公開/
法規與內規/行政規則/藝文發展類)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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